从杭州某服饰公司辞职的周小姐近来非常郁闷,她在这家公司工作不到半年,也没有侵害公司的任何利益,却因为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书》,3月10日被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周小姐认为,自己既不是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书中规定的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该公司后,也没有从事与原先岗位相关的工作,这一点服饰公司也予以了确认,可为什么还会被公司告上法庭呢? 引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的说法:“用人单位主动要求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生效的,是头一遭。”
签了“竞业禁止”协议,却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2006年9月30日,周小姐到这家服饰公司做业务助理,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书》。在这份《竞业禁止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如果周小姐离职,则在两年内必须承担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还约定周小姐离开公司后6个月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经营竞争相关的单位从事相关的工作,而公司将给予周小姐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上年度标准月基本工资的30%,补偿时间为6个月。 不过,在协议书的第15条,双方还约定“经甲方、乙方、担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周小姐因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而把担保人签字的事情给耽搁了。 2007年3月底,周小姐辞职,所在的新公司与原公司没有业务竞争关系。6个月后,周小姐要求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服饰公司不肯。于是周小姐便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310.50元,这一要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3月10日,服饰公司以与周小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尚未生效,要求认定无须向周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诉讼请求,将一头雾水的周小姐告到了法院。 服饰公司的理由很简单,一则,它认为周小姐不是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书中规定的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二则,它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上也没有担保人的签字盖章,因此,服饰公司认为这份《竞业禁止协议书》根本没有生效,不需要向周小姐支付补偿金。于是,该公司将周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这份《竞业禁止协议书》尚未生效,并期望能拿回被裁定支付出去的几千元补偿金。
不能滥用“竞业禁止”条款 这桩官司法院会作出判决,在这里,就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知识,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建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阮剑豪。 阮剑豪介绍,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但阮剑豪认为,现在有一些企业,存在利用甚至滥用竞业禁止的条款与单位的普通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其目的无非是出于保护自己单位的竞争优势。但他认为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低、或者技能比较单一的职业和行业的人员而言,竞业禁止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谋生问题。因此,当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优势相冲突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高于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利的。 “事实上,按照这个案例来看,用人单位将普通员工作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来进行限制,最后,当要进行经济补偿的时候,又说她不是掌握商业秘密的人了。那么如果其不是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当初为何要签订这份协议书呢?”阮剑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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